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2015年11月20日

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诉讼代理人和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2、三种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指令回避)。

享有回避申请权的主体是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权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回避的法律效力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5、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二、回避的法定事由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按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回避的情形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