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11月19日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无论身份、诉讼角色、实体法上有无过失,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和对等原则适用于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即“一视同仁”。

对等原则是指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3、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辩论的内容: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

4、处分原则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当事人处分的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

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但处分程序权利不一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处分权的相对性:须依法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

5、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对象:所有参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与证据失权制度;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自谁的严格限制;法官在各类诉讼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遵守审限的责任;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在法定情形下出庭义务;二审中的禁反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诚信义务。

6、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范围的修改与扩展: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功能和实现方式: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

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方式的多样化: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

7、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的前提: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受害主体没有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的主体: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支持的方式包括道义上的支持、物质上的支持以及法律知识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