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程序、管辖、法律效力
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三、无独三。
2、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没有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诉讼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二、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节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1、管辖
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2、审查起诉与受理
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诉讼地位: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节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节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不必然中止执行。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节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4、对上述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