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27日

一、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方式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对席调解为原则,单方调解为例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2、调解的范围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3、法院调解案件时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例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4、规制恶意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二、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1、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书

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诉讼结束,当事人不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但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时可申请再审。

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但例外情况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案件中的调解: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担保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享有拒签权。

三、法院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3、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效力

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27日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程序上、实体上。

2、合法原则

程序合法、协议内容不违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应当调解的情形

离婚案件:但不应久调不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新增的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审理前通过调解分流案件: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诉讼和解

1、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并达成协议的,可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3、自行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转化为调解书,但不能转化为判决书

4、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2015年11月26日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2、行为要件: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不包括过失。

4、结果要件: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

5、时间要件: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但在法院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5、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方式追索债务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1、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2、拘传

采取拘传措施的条件: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

拘传的对象: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拘传的对象不限于被告,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院院长批准+拘传票+说明批评教育前置+适当强制

3、罚款和拘留

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拘留的期限:15日以下。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应报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

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

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对于不同的行为可以分别给予罚款、拘留;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先予执行的程序、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26日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二、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条件

1、时间条件: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4、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启动,法院不得依职权。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6、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只能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要性。

2、裁定及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3、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诉讼保全:诉前、诉中、财产、行为

2015年11月26日

一、保全的最新法律规定

1、2012年新增行为保全:民诉法第100条,特别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

2、统合了国内与涉外诉讼中的保全制度。

3、增加了仲裁前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

4、明确了法院驳回保全申请必须以裁定的形式。

5、诉前(仲裁前)保全的后的起诉(申请仲裁)的时限增加为30日。

6、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了执行前保全。

二、诉前保全、诉中保全:时间、条件、担保

1、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非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不必须解除保全。

3、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若责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

4、公司解散诉讼中的保全。

三、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条件、目的、功能、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1、措施种类:查封、扣押、冻结等。

2、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以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5、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到期债权、到期债权,均可成为保全的对象。

五、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

1、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2、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不一定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可能是二审法院。

六、执行前的保全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七、保全的解除与转换

1、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定情形

保全错误;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2、保全裁定未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须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