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一、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方式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对席调解为原则,单方调解为例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2、调解的范围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3、法院调解案件时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例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4、规制恶意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二、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1、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书
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诉讼结束,当事人不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但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时可申请再审。
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但例外情况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案件中的调解: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担保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享有拒签权。
三、法院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3、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效力
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