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27日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程序上、实体上。

2、合法原则

程序合法、协议内容不违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应当调解的情形

离婚案件:但不应久调不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新增的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审理前通过调解分流案件: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诉讼和解

1、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并达成协议的,可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3、自行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转化为调解书,但不能转化为判决书

4、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