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程序、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26日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二、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条件
1、时间条件: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4、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启动,法院不得依职权。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6、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只能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要性。
2、裁定及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3、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