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程序、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26日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二、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条件

1、时间条件: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4、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启动,法院不得依职权。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6、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只能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要性。

2、裁定及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3、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