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2015年11月24日
一、应诉管辖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反诉;
3、应诉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原告增加诉讼标的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3、重审、再审案件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4、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能再审。
四、特殊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因违约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有权选择追究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得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