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2015年11月23日

一、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1、主管与管辖

主管解决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

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2、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3、管辖恒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也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