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2015年11月23日
一、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1、主管与管辖
主管解决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
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2、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3、管辖恒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也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