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必有民事权利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可能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3、自然人、法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法人自成立时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3、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4、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诉讼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精神病人(不能表达意志):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6、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应诉管辖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反诉;
3、应诉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原告增加诉讼标的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3、重审、再审案件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4、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能再审。
四、特殊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因违约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有权选择追究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得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一、指定管辖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殊原因。
2、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二、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动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动只能进行一次
受移动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次移送。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应当适用管辖恒定时。
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三、管辖权转移
1、下向上移
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中。
2、上向下移
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裁定)。
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申请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一、民诉法协议管辖适用范围最新规定
1、扩大了国内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2、扩大了可选择的法院范围
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5、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如果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几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经协商未能确定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3、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选择管辖属于法定管辖的范畴。
一、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1、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3、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三、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