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2015年11月23日

一、民诉法协议管辖适用范围最新规定

1、扩大了国内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2、扩大了可选择的法院范围

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5、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如果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几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经协商未能确定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3、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选择管辖属于法定管辖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