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2015年10月16日
一、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1、企业债务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企业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入伙、退伙时债务
普通合伙人:
入伙: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和善意第三人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表见普通合伙。
4、个人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
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相关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
可用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讲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