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的范围

2015年10月21日

一、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等,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财产持有人交还的财产、应收帐款、投资收益、银行孳息。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依法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就在破产清算中分割,债务人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该开办人补足,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属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执行转回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

5、依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此享有的债权属破产财产。

6、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7、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应收回作为破产财产。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以追收。对该股权可出售或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停止追收。

8、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依有关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规定处理,以其损失纳入破产债权。

9、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酬借的款项也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10、A、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破产财产。B、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破产财产。C、按国家规定不具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设施,原则不入破产财产,由所在地的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排。但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三、破产财产的排出范围

1、破产企业基于仓储、加工、代销、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如抵押、留置、出质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1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2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后剩余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过户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警械,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等,均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9、企业工会、党、团等其他社团所有的财产。但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主要为加工、保管、代销、租赁等财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资本制度、出资限制、股权转让

2015年10月19日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投资人

1、组织形式

仅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为合伙,不可为股份公司。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资本。

2、投资人

外方合营者:可为任何人。

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

设立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合营合同和章程须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修改需要同样的审批程序。

2、设立登记机关

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制度、出资限制、对外转让股权条件

1、资本制度

认缴资本制。注册资本可用人民币也可用美元表示。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出资限制

外方投资的技术设备,要符合:

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所有权出资。

报审批机构批准。

3、文字

会计记录:外国文字记载时,应当同时用中文记载。

其余文件:均可用外国文件单独记载。

4、对外转让股权条件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股权转让无效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纠纷解决方式

1、组织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无股东会)。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者经理)。

2、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管辖自愿。

诉讼为专属管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投资人、资本制度、组织机构

2015年10月16日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性质、形式

1、可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采无限责任形式。

2、符合法人条件的,仅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为股份公司)。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为合伙关系(无限责任)。

4、性质为契约式企业。即均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人

1、外方合营者:可为任何人。

2、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资本制度

1、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3、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批准机构为财税机关。

4、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5、其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机构

1、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权力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个,董事或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3、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事务管理、解散清算

2015年10月16日

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合伙企业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

非法人。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禁止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人,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有关权利可转让或继承。

2、一人公司

法人。

1个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有限责任

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

非法人。

2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

1、企业债务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家庭共有财产担责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3、分支机构的债务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投资人个人承担)。

4、企业解散后债务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3、聘用他人管理

4、投资人对受托人、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只对内不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受托人、聘用管理人

禁止非法行为:索贿受贿、侵占、挪用、泄露商业秘密。

禁止擅自行为: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储存、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同业竞争、自我交易、将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转让。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

1、解散理由

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无继承。

吊销。

2、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3、解散后债务

投资人仍要担责5年。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2015年10月16日

一、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1、企业债务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企业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入伙、退伙时债务

普通合伙人:

入伙: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和善意第三人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表见普通合伙。

4、个人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

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相关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

可用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讲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