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2015年9月22日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认购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6、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7、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8、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

2、设立人数的限制(1~50人)。

3.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5、具有封闭性,属于封闭性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

6、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既需要股东之间资本结合,也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

7、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监管,鼓励公司意思自治,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权限,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日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稳定。

8、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合理的股权结构常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

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

在一个公司三个股东的以上两种股权结构下,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因为另外两个股东发挥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两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加,则均超过了大股东40%的股份。

因而,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时,则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更大发言权制约大股东的现象,从而,也因此实现了公司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