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1、公司是法人
要有独立的财产,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
具有社团性,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二、设立中公司的特征包括
1、什么是设立中的公司
指自订立公司章程起至公司登记成立前进行公司设立事项的组织体。
2、设立中的公司的过渡性
设立中的公司为公司法人成立前之临时过渡阶段,它并不具有社团法人。
3、设立中的公司起止时间的特定性
始自公司章程订立,而终于公司法人经登记而成立。
歧视点使设立中的公司区别于设立前公司,而其终点则使设立中的公司区别于社团法人。
4、设立中的公司并非公司
仅是一个特定称谓,公司乃是商事法上的特指已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之特定商事组织,但是为了标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公司之关联,故如此称呼。
5、设立中的公司具有依附性
设立中的公司是依附于未来经登记成立的公司法人而存在的,只有未来的公司法人经登记成立,设立中的公司在法律上才有意义。
若公司虽经设立,但公司却最后没有登记,那么,设立中的公司在法律上就是没有意义的,它在法律上的溯及地不存在。
一、上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4、上市公司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跨国公司的特征
1、集中在经济和科技发展中心
2、集中在高新技术园区
3、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
4、跨国公司研发机构设立在基础设施较好的城市
5、地区性优惠政策对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位选择的影响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认购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6、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7、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8、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
2、设立人数的限制(1~50人)。
3.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5、具有封闭性,属于封闭性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
6、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既需要股东之间资本结合,也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
7、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监管,鼓励公司意思自治,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权限,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日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稳定。
8、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合理的股权结构常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
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
在一个公司三个股东的以上两种股权结构下,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因为另外两个股东发挥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两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加,则均超过了大股东40%的股份。
因而,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时,则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更大发言权制约大股东的现象,从而,也因此实现了公司的稳定。
一、什么是一人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票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股东的单一性、资本的单一性、责任的有限性、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等。
2、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公司在:法人资格、股东是否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交付期限方面相同。
区别:一人公司设立人数:1个,一般有限公司设立人数:1到50人。
二、一人公司法律特征
1、股东的单一性
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
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公司股东为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
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2、资本的单一性
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等原则面对一人公司的出现,都遭遇到了尴尬。
3、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同合伙、独资企业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其责任的界定上,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承担的分别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传统的公司组织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体系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明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在一人公司中,内部机构基本上都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等资本多数决原则,都因一人股东独掌数权而失去意义。
三、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
1、再投资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怎么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1、到工商营业大厅领取个体工商字号名称预先审核申请书,到该窗口核准商户申请名称是否可以使用。
2、申请通过后,工商局会发放1份个体工商用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凭个体工商用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2份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4、到窗口领取2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怎样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的费用
1、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的证明;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设立分公司文件、股东会决议;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身份证。
2、刻章
分公司正副本原件、总公司营业执照;
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
带存根的介绍信;
承办人的身份证。
3、组织机构
总公司组织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
分公司公章。
4、税务
分公司营业执照;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
分公司组织机构证;
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总公司营业执照;
总公司法人身份证;
总公司税务登记证;
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章程;
总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