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2014年7月31日

一、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1、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议

1)协议的形式必须书面。

2)应在法律规定的的范围内选择管辖地法院

3)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必须‍‍确定、唯一。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约定管辖必须合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

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问题,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出现约定无效的风险。

3、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合同中约定管辖地法院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效力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民事交易双方分处两地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旦争议发生诉至法院。

不管是出于方便诉讼的需要,还是出于拖延案件审理的需要,被告方大都会提出管辖异议,这无疑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甚至法院的诉讼成本投入。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采用上诉约定方法。

二、合同未约定管辖

1、合同未约定管辖

合同中未对管辖地法院进行约定或约定管辖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则发生纠纷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