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原则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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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保护管辖权。

2、适用条件

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二、普遍管辖权原则

1、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和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

2、适用条件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公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负罪;

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3、适用普遍管辖原则需要注意

国际公约或者条约内容必须被转化为国内刑法的规定,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相关案件予以管辖,当然可能罪名不同。

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