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的对象均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判断行为人行为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相关犯罪的关键。
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2、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无论他人在与不在,无论他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存在,都是属于他人占有,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监视,也不影响他人占有的认定。
例如,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财物属于由他人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3、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离开,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仍然占有着自己的提包。
4、占有的转化(占有的交替)。
当主人将财物遗忘在公共场所,推定财物属于遗忘物(遗失物),如果该场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空间,一般认为财物转为为场所的管理者占有,其他人拿走的,构成盗窃罪。
5、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6、主占有和辅助占有。
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
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上位者属于占有人,下位者属于占有辅助人。
例如:店主和店员,雇主和保姆。(除非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明确授予相应的处分权)
7、当自己的财物处于他人占有之下时,未经同意取回的,成立盗窃罪。
8、死者占有问题。
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从死者身上立即取走财物的,是盗窃。
但是隔一段时间取财的,是侵占。
9、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
10、对于占有,结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观念进行判断即可。
如果一般人均认为这个财物不能随便“捡”,那该财物通常就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不构成侵占罪。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
2、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从犯罪客观方面如能分辨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的区别,就好界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