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拾得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2015年4月8日

一、物权法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物权法》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物权法》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物权法》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物权法》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物权法》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1、遗忘物

指物主记得自己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刑法调整。

2、遗失物

指物主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民法调整。

3、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