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2015年11月18日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须登记,也不须交付。

3、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6、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办理抵押登记。

2、不动产包括以下标的物

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房屋(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