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2015年11月18日
一、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因受让人属于对债务的履行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故受让人提出代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拒绝),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3、抵押要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二、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1、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2、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物权法202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的,约定无效。
4、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