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清偿顺序,混合担保与连带共同抵押的区别

2015年11月18日

一、共同抵押的类型

1、按份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2、连带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二、混合担保与连带共同抵押的区别

1、混合担保指: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

2、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且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的,债权人行使权利有顺序限制,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原因:有保证,对保证人主张债权费时、费力)。

3、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也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也可同时行使所有或数个抵押权(原因:无保证,混合担保中的问题不存在)。

三、共同抵押中追偿权的行使

1、若是按份共同抵押,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按份共同抵押人追偿(所有的按份责任之间都不存在追偿权)。

2、若是连带共同抵押,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追偿顺序没有限制,既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