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权的设立,债权质权的行使

2015年11月18日

一、债权质权的设立

1、债权质权的概念

债权为标的物设立的权利质权。

2、债权质权设立规则

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有债权证书的,出质人应交付;

同时适用有关债权转让规则。

3、债权质权设立通知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

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也因此消灭。

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二、债权质权的行使

1、债权质权设立后

若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即可行使其债权质权。

不同的债权质权,质权人行使其债权质权的规则不同。

2、金钱质权的行使

金钱质权,即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

金钱债权质权,即以金钱债权为标的设立的债权质权,金钱债权质权的行使分两种情况:

若作为质权标的的金钱债权的清偿期先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质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出质人的债务人)提存,并对提存物行使质权。

若作为质权标的的金钱债权的清偿期后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质权人于其债权到期时,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出质人的债务人)向自己给付该金钱。

3、给付其他动产债权质权的行使

将以给付金钱以外的其他动产为内容的债权设立债权质权的,质权人行使该债权质权的时,有权请求出质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给付该动产,并对对给付的动产享有动产质权。

4、给付不动产债权质权的行使

将以移转不动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债权(如买卖房屋、赠与房屋)设立债权质权的,质权人行使该债权质权时,有权请求出质人的债务人为出质人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并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