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2015年11月4日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适租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有约定的按约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的义务
1、用法遵守义务
承租人不能随心所欲的使用租赁物,而是受到限制: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使用方法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过错责任)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下列顺序(填补合同漏洞)予以确定:
第一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参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
第二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226条:租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届满时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期届满时支付。
4、租赁物返还义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