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2015年10月26日
一、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
1、保证期间的作用
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
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效力
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1、有约定的按约定
可约定3个月,也可约定为5年,但需要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6个月的起算点是: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性质
1、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