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2015年11月3日
一、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1、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2、时间因素
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风险负担属于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以,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此时,买受人并不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问题就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而属于民法上的其他风险。
3、原因因素
须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有具有过错(具有可归责事由),应按违约责任或侵权处理,不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4、标的物因素
无论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买卖合同均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
但是,只有特定物的买卖才存在风险负担移转的问题,种类物虽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不存在风险负担移转的问题。
只要买卖的标的物扔为种类物,尚未特定化,买受人就可能承担风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可能转移给买受人)。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