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租,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2015年11月4日

一、一房数租

1、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

该条确立了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在一房数租中,在每一个租赁合同均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2、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

3、一房数租中,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1、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概括移转的规则:

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下列3类人有权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要求是仅亲属或者继承人);

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承租人的其他合伙人(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

2、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对其他合同(如汽车租赁合同)不适用。

承租人须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参与个人合伙),若承租人为法人,上述制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