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

2010年11月6日

    一、经济合同条款、经济合同法下载、经济合同范文、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1、经济合同书范本

甲方: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__(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 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 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七条 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__(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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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合同纠纷案例、经济合同法案例、深圳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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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四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六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八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十二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三、涉外经济合同范本、涉外经济合同法、深圳经济合同律师

1、什么是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

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3、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决。

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如果要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要诉讼法院时,对于法院管辖问题应注意事先进行调查研究。

现在国际间解决经济纠纷大多不采用诉讼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订立仲裁协议。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关于仲裁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则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依关于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去决定。

4、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一)担保。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所以担保的有无由当事人约定。

深圳的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二者不同的地方。

担保的方式有多种,在实践中最通行的是由银行出具保函以为担保。

(二)违约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至于损害赔偿范围,涉外经济合同法规规定:应为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不可抗力。

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大致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其要点是: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2、因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终止前,免除其迟延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证明。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克服的事件。

5、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

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入只有在得到对方同意后才能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

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如果原合同是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也应经批准,其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