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

2015年11月4日

一、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

1、货交第一承运人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包括两个因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依法提存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据此,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买受人,包括:

在途货物买卖;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迟延提货。

2、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仍未移转:

出卖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使已经交付,风险也不发生移转。

3、在途货物买卖

在途货物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风险移转规则: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这一规则与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无关,只要当事要没有约定风险负担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中,若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移转的效果。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移转。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

4、买受人迟延受领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延迟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迟延提货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根本违约

出卖人根本违约,出卖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来件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