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金钱债务履行不能

2015年10月28日

一、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金钱债务履行不能、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不受合同法110条的限制。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债务人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

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1、减价请求权的性质

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

适用范围。

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态的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

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通知的义务,才能主张减价请求权。

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若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享有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责任的权利。

因为减价请求权为形成权,买受人主张该权利无须得到出卖人的同意。

但是,具体减少多少价款,不属于形成权,而是适用法定标准。

在当事要没有约定时,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