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5年11月13日
一、物权法第242条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
1、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权法第243条
无权占有本身是一种不当得利,且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
1、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2、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3、所谓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存在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三、物权法第244条
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2、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象的占有权限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未超越假象的占有权限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