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与从物,主物和从物
2015年11月13日
一、主物与从物
1、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标准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
2、从物的特征
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如: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
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
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3、区分的法律意义
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所有权随同移转。
担保法解释第63、91、114条: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主物上设立抵押权的,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的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的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为质权的客体; 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和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