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2015年11月12日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债权人提起诉讼。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中断之日不等于重新起算之日)。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