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所有权归属: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2015年11月16日

一、天然孳息

1、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2、天然孳息的两个特征:

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如:鸡下的蛋,剪下的羊毛,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开采的矿藏。

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的牛皮,牛肉不是天然孳息。

二、法定孳息

1、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2、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3、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是法定孳息。

三、孳息所有权归属

1、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按照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主物与从物,主物和从物

2015年11月13日

一、主物与从物

1、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标准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

2、从物的特征

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如: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

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

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3、区分的法律意义

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所有权随同移转。

担保法解释第63、91、114条: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主物上设立抵押权的,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的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的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为质权的客体; 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和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2015年11月13日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概念

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2、占有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1)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无侵夺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也不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届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有两类:

侵夺人: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均可)。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因为被盗、遗失、出卖并完成现实交付等原因)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分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而不同:

对侵夺的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若其为善意(受让时不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其为恶意(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

2、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3、妨害具有不法性。

4、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2、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3、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4、请求之时,妨害依然存在。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5年11月13日

一、物权法第242条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

1、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权法第243条

无权占有本身是一种不当得利,且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

1、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2、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3、所谓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存在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三、物权法第244条

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2、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象的占有权限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未超越假象的占有权限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2015年11月12日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