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债权人提起诉讼。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中断之日不等于重新起算之日)。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时效中断,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
2、诉讼时效中断的范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3、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连带债权:一个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连带债务:如合伙债务、共同侵权债务,一个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4、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涉他效力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的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而非连带责任,所以,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1、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悖的,该约定无效。
2、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的约定无效
包括:约定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约定起诉期间(属于变相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如甲、乙约定:甲有诉求,须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否则甲无起诉的权利。
3、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请求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功能相悖)。
当事人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有违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理念)。
4、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债务人可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