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权,抵押权转让
一、法定抵押权、抵押权转让
1、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所以抵押权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
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
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
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
2、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果债权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债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抵押权期限、抵押权顺位
1、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什么
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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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额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