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方式:直接,留置,电子,委托,邮寄,转交,公告

2015年11月26日

一、民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

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2、留置送达

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留置送达的实现方式:见证人见证、电子见证。

传统方式: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新增方式: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适用的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不可适用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的媒介: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即时收悉的待定系统。

电子送达时送达回证的取得和送达日期的确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生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委托送达

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受委托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

5、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通过邮局以挂号信送达。

6、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7、公告送达

适用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计算、顺延

2015年11月26日

一、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计算、顺延

1、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可变的法定期间与不可变的法定期间。

2、法定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3、期间不包括文书的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但包括人在途的时间

4、申请顺延诉讼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1、法定不变期间

上诉期;

再审申请期;

保全中的期间(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间、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限);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6个月);

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1年);

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6个月);

未参加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

2、可变期间

举证期间;

执行申请期;

一审程序的审限;

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

3、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

公告;

鉴定;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争议;

庭外和解。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5年11月25日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权产生、消灭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一般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实体处分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

3、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不等于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

4、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基于意思表示;

须商定权限;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法人)工作人员。

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从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了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交相应种类的关系或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和辩论等。

特殊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等。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当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诉讼终结;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