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计算、顺延

2015年11月26日

一、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计算、顺延

1、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可变的法定期间与不可变的法定期间。

2、法定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3、期间不包括文书的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但包括人在途的时间

4、申请顺延诉讼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1、法定不变期间

上诉期;

再审申请期;

保全中的期间(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间、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限);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6个月);

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1年);

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6个月);

未参加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

2、可变期间

举证期间;

执行申请期;

一审程序的审限;

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

3、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

公告;

鉴定;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争议;

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