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回避制度: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2016年1月5日

一、刑诉回避对象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2、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二、刑诉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