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5年12月14日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原则
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例外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
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执笔人可获得适当报酬。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1、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享有以下权利: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此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例外
下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构成单位作品(即单位视为作者)的。此时作者享有以下权利: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