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1、作品的特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特征有:
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须具有独创性。
2、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
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
电视节目表。
(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薄。
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
大头贴。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
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2、无著作权的作品或智力成果
时事新闻(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历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私人译文可享有著作权)。
三、违禁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1、违禁作品是否受保护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后,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即:违禁作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
2、举重以明轻: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
擅自出版的无书号作品、擅自发行、放映的未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批进口的电影,并不属于违禁作品(违禁作品,指内容根本违法,不可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但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保护程度更高(甚至可能主张损害赔偿)。
3、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指既具有美感,又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涵盖首饰、家具、壁纸、服装、小摆件等。
实用艺术作品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个条件:
实用功能与具有美感的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相互独立。
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
艺术设计部分具有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