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2015年11月18日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

1、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

2、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3、留置权

普通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3、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5、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1、根据物权法第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与附合

动产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时,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随同消灭。

因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该动产上已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并不因添附而消灭。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四、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1、从债权角度观察

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全部。

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部分和转让部分债权均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2、从担保物的角度观察

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增加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担保期间,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部分担保物均担保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