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法第28条
1、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
2、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
行使离婚请求权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3、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包含确认判决
因为确认判决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确认判决不包含物权变动的内容。
4、解除合同的解除权虽是形成权,但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判决并不包含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生效胜诉判决。
因为:解除权是单纯的形成权,而不是形成诉权,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
此后的判决是对解除效果的确认,属于确认判决。
物权法28条所述的生效形成判决应仅限于只能通过起诉行使的形成权。
二、物权法第29条
1、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但物权法不作区分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2、若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
三、物权法第30条
1、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
2、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
四、物权法第31条
1、依照物权法第28、29、30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2、未经宣示登记,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是不完整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3、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处分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赠与,不包括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