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15年11月17日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情形有:
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是无权处分。
若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问题。
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
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