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11月17日
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某一按份共有人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的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
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
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容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