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2015年11月17日

一、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变动

1、例子

甲有一辆汽车,3月1日,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也未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也没有交付。

8月1日,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以使自己取得该车所有权。法院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2、说明

这属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特殊动产指: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多重买卖具有三个因素:出卖人为同一人;出卖就同一动产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甲在订立每一买卖合同时,对该车都享有处分权。

3、所有权变动规则

假设甲已于7月1日把汽车交付给丙。应确定丙已经取得所有权,丙还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乙、丁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假设截至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甲于7月1日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应支持丁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交付后,丁取得汽车所有权。乙、丙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假设截至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未给任何人办理过户登记,因为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应支持乙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交付后,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丙、丁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

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变动

1、例子

甲有一个包包,3月1日,甲将包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包出卖给丙,也未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包出卖给丁,也没有交付。

8月1日,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以使自己取得该包包的所有权。法院将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2、所有权变动规则

假设甲已于7月1日将包包交付给丙,应确认丙已经取得所有权。

假设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交付包包,但乙已于6月1日向甲支付18万元的价款,丙已于7月1日向甲支付19万元价款,应支持乙请求甲支付该包包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因为乙属于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

假设截至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交付,也没有人向甲支付价款,应支持乙请求甲支付该包包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因为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