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2015年11月18日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

1、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

2、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3、留置权

普通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3、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5、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1、根据物权法第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与附合

动产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时,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随同消灭。

因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该动产上已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并不因添附而消灭。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四、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1、从债权角度观察

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全部。

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部分和转让部分债权均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2、从担保物的角度观察

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增加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担保期间,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部分担保物均担保债权。

善意取得制度,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015年11月17日

一、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为单务、无偿合同。

3、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4、动产质权的意思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5、因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二、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2、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

3、若善意的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除此这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支付的价款。

4、若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的,善意受让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所有权或质权)。

5、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效果。

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15年11月17日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情形有:

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是无权处分。

若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问题。

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

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的方式。

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分割

2015年11月17日

一、共有物的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

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

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牛。

2、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

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时:

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2/3,也属于2/3以上);

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3、物权法第97条的例外

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的例外。

夫妻彼此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

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

4、物权法第97条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部分共有人违反物权法第97条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出卖、抵押等),构成无权处分,即转到善意取得制度。

5、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转让、设立抵押权)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这和共有物的处分不同。

二、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有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法定而受限制。

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

下列情形属于有重大理由: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有重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分割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分割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

共有人协商确定;

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作价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11月17日

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某一按份共有人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的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

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

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容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