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物的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
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
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牛。
2、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
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时:
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2/3,也属于2/3以上);
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3、物权法第97条的例外
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的例外。
夫妻彼此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
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
4、物权法第97条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部分共有人违反物权法第97条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出卖、抵押等),构成无权处分,即转到善意取得制度。
5、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转让、设立抵押权)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这和共有物的处分不同。
二、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有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法定而受限制。
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
下列情形属于有重大理由: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有重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分割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分割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
共有人协商确定;
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作价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