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2015年4月8日

一、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适用哪些合同

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注意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

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

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是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

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2、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

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二、留置权的行使、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的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债务履行宽限期的限制,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但留置物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行优先受偿权,不受两个月以上期限的限制。

2、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留置权人、留置权案例

1、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案例

http://www.66law.cn/juhe/lzq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