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015年11月17日

一、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为单务、无偿合同。

3、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4、动产质权的意思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5、因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二、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2、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

3、若善意的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除此这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支付的价款。

4、若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的,善意受让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所有权或质权)。

5、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