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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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

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4、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应提交申请书。

二、参与分配的执行顺位

1、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3、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三、财产分配方案的制作及异议

1、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